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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腦處理用戶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計劃

91.11.15交授電公字第0910509128-0號


一、 確保用戶資料檔案之保護,特依「電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」訂定本維護計劃。
二、 用戶資料之資料庫設計,應使當事人於電腦終端機設備或其他足供查閱之相關設備,輸入下列資料之一,即可為當事人確認該資料庫是否包含其資料:

1、

用戶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。

2、

使用電信設備之號碼。

3、

向交通部電信總局報備之資料。
三、 當事人於本公司營業場所,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時,本公司亦應確認其資料是否在資料庫中。
四、 用戶資料安全方面,應具備下列事項:

1、

用戶資料檔案建置在資料庫者,應釐定使用範圍及使用權限,並設置使用者代碼、識別密碼,識別密碼應保留,不得與他人共用,並應製作使用記錄,以利管理,予以管制。

2、

用戶資料檔案建置在個人電腦者,應將資料儲存於軟式磁碟片、光碟片或可抽取式硬碟上,並由本公司指定用戶資料檔案維護人員定期拷貝保管。

3、

非經允許不得刺探或使用用戶資料檔案。
4、 用戶資料檔案使用完畢,不得留在電腦終端機上。
五、 用戶資料稽核方面,應具備下列事項:

1、

以電腦處理用戶資料時,應核對用戶資料之輸入、輸出、編輯或更正是否與原件相符。

2、

用戶資料提供利用時,應核對與檔案資料是否相符,如有疑義,應調閱原檔案查核。
六、 儲存與使用用戶資料之設備管理方面,應具備下列事項:

1、

建置用戶資料之有關電腦設備,應定期保養與維護。

2、

更新或維護設備時,應注意資料之安全。
七、 其他安全維護事項:

1、

以電腦處理用戶資料檔案之人員,其職務有異動時,應將所保管之儲存媒體及有關資料列冊移交,本公司核給密碼,以利管理。

2、

遵守一般電腦安全維護管理之有關規定。

3、

本公司對用戶資料之保存期限,應至用戶終止使用後一年為止。

4、

本公司對用戶資料應負保密義務,除用戶要求查閱其本身資料或依據交通部頒布「電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」第十五條之規定外,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。